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01XD/2024-04420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内政发〔2024〕20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16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纳入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对出台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做好政策衔接。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